肥城市局以法治公安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公安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整合现有交通事故调解资源,实行事故纠纷调处流程再造,创新设立交通事故纠纷联调中心,探索实行了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处置模式。将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交通事故快速处警、保险理赔快车道紧密结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极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处结质量。 “温馨化”民间调解 “专职化”行政调解 肥城市局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自行调解室,设置了人性化的专用桌椅,墙面统一悬挂事故简易程序调处的法律规定、工作流程,统一悬挂温馨暖人、静心消气的形象标识,营造和气和解的氛围。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在得到办案民警告知后,肇事各方商定时间,在交警大队事故自行调解室进行自行调解,当事人面对面地坐下来各抒己见,直接陈述各自的调解意愿。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办案民警依法出具事故调解终结书。通过自行调解,一些事实清楚、赔偿额度较小的交通事故,不到一个工作日就能结案,程序简易,极为方便,大幅提高了事故结案率。 成立了事故现场调查、事故责任集中认定和行政调解三个专职工作组,对事故处理实行“一权三分”,形成各职能小组之间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递进式、程序化事故处理流程,改变了以往从接案、办案到结案一包到底的集权式工作方式。行政调解组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3名民警组成,在接到肇事各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后,组织各方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在专门的行政调解室进行,全部阳光作业,全程录音录像。民警居中主持说理说法,双方当事人、证人全部到场,民警现场展示事故调查取证、事故成因、认定和理赔依据,耐心地向当事人讲清法律法规、人情世故的道理,讲明事故给双方造成的损害,阳光透明、公开公平、合理权威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主体化”人民调解 “权威化”司法调解 肥城市局主动与肥城市司法局、法院联合,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心。4名专职调解员凭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着“以和为贵、以诚相见、互谅互让”的工作理念,对事故赔偿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还可经过司法审查,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划出法律援助区,2名职业律师进驻,按照交通事故肇事各方请求,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能介入事故处理过程,帮助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和保障肇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直到完成最后的调解赔偿、全案全结。 肥城市局与人民法院协调,在交通事故纠纷联调中心设立了交警事故法庭,并依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先行组织肇事各方进行诉讼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交通事故法庭将为当事人现场提供提前预约、现场受理、集中立案、当庭调解、及时判决等“一站式”服务,这些程序全部在事故纠纷联调中心完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精简化”权限下放 “便捷化”高效理赔 肥城市局探索实施“简易交通事故自行处理、重点交通事故协助事故科处结”新模式,将交通事故处理权限下放镇街各中队。对案情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案件,由交警中队接案民警全案全结,对一般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案件,成立专案侦办小组,由交警大队分工负责人任组长,在事故科的直接参与下,全面精准开展“快速出警、细致查证、全面布控、警民联动”的侦破方式。通过权限下放,不但实现了警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交通事故处置更加快速,而且省去了以往群众处置事故要往返镇街与城区的麻烦。 针对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机制、时限、手续、效率不尽相同,沟通存在障碍等实际,为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交通事故纠纷联调中心与在肥的所有保险公司对接,建立形成覆盖全面、沟通密切的信息联络工作机制和体系,将各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提交材料等方面的重点和不同绘制形成网格图表,由专人向事故双方当事人解释说明,同时与相应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联系调解,所需的理赔手续在调解环节一次性办结。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视情参与交通事故调解、审判环节,大幅提高了当事人保险理赔效率,解决了保险理赔环节瓶颈。 肥城市局通过探索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新模式,有效提升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处理赔质效,迎合了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公安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要求。事故当事人可以“一站式”完成事故调解处结,节省了办事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维权成本,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一系列举措也创新了调解形式、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强化了调解对接、畅通了理赔渠道,自实施以来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