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新警”的我在逐渐接触警务工作后,开始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案人和警事,总感要比在警校里学习听闻的那些,更贴近现实、包罗万象、耐人深思的多。
曾见到,行为已然违法但听其遭遇却让人心生怜悯的犯罪嫌疑人,只恨其不争;也见过,行为尚不违法但其作为已经触碰道德上线及法律底线的作俑者,亦令人发指;……等。
法不容情,法本有情,为民而立、为民所用。这句话并不是凭个人的主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姑息放纵,也不是站在法的高度肆意为他人戴上违法犯罪的“帽子”。法与情间,好像应寓情于法,柔情耐心的寻求取得执法得最佳途径;再想又不,在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里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严打犯罪高压态势。
法不容情讲述执法要严,法本有情秉承为民而立而用,“法我所欲、情亦我所欲,二者怎得兼”?!静思之:法本有情应指是情系百姓、执法为民的真情,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法不容情则应是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锤炼“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职业操守,二者可有机兼得与交融。
“学海无涯苦作舟”,我愿上下求索。育法内之情,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身为民担当,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达法与情最完美阐释结合的最佳。弃法外之情,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弃狭隘之情,秉法制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平正义,为实现公平、伸张正义履行己任。
(泰山区分局徐家楼派出所 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