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受飞速、气流等因素影响,会对山林、危险化学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民房及其他建筑物造成极大危害,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给城市消防和森林防火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属于禁止销售、燃放类别。
为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孔明灯”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泰安市公安局把“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春节、元宵节期间将组织开展集中清查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取缔非法销售孔明灯及烟花爆竹的不法摊点,对非法燃放的行为要及时快速的依法查处。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而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泰安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