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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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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国家法令、法规的规定,参照GA/T7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图中带*号者为重点)。

工程可行性研究

工程立项

* 设计任务书

                        * 现场勘察

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                 

                          初步设计

工程设计——————            

                        * 方案论证

工程施                                   

                                                     技术设计                 正式设计——施工图设计

系统试运行与技术培训                                       操作使用说明书

                                                        工程费用概预算

系统自检

* 系统检测

             施工验收(含隐蔽工程)

* 竣工验收———————    技术验收

                     资料审查

工程移交

工程主要环节要求

       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

       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任务来源;

         ——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系统构成;

         ——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

         ——监控中心要求;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接处警反应速度;

         ——建筑物平面图。

      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GB 5034820043.2节。

      4、方案论证

     工 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 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5、系统检验。

检验实施程序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可证书等;

2、检测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3、实施检验;

4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检测方法及要求

1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至少一个月。

2、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一般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低于20%,设备低于10台时,至少抽样3台,低于3台时应100%检验。

3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4、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三次以上读值。数据处理方法遵循GB8170《数值的修约》的规定。

5、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6、竣工验收。具体要求见GB 5034820048章。

验收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8.2.1)。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方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经功能检查的质量、效果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和型号的结果;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检验机构应是经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7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主要器材、设备的质量技术规格,其中技防产品应符合现行管理规定)。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简单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合同工程费用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作出执行情况)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

10)工程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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