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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配购、携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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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鲁政字[1996]160号),涉及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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