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办理程序: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需材料:备案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营范围、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有效信息。符合备案条件的,以派出所为单位统一编号,统一颁放《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证明》,确保备案率达到100%。
办理单位:各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