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办理须知
一、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
经依法确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动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向造成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行政赔偿。
三、刑事赔偿
经依法确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职权有下列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反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造成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赔偿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的理赔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
五、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确认
1、公安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前,必须首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但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除外.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时间不计入受理赔偿的法定期限内。
2、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公安机关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或者直接提出赔偿请求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公安机关提交《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
《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申请确认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签名;
(4)申请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当场制作笔录。
3、申请公安机关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人;
(2)被申请确认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组织实施了需确认的行为;
(3)申请确认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六、赔偿申请的受理
1、受害人单独提出刑事或行政赔偿请求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赔偿请求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由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受害人在控告申诉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确认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后,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得到确认,并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3)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
(4)赔偿请求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泰安市公安局法制处联系电话:8251890